背景及目的
關愛基金於2020年6月推出為期兩年的「為低收入劏房住戶改善家居援助計劃」(下稱「計劃」),透過提供一筆過非現金資助的津貼,為居住於劏房(註一),的低收入住戶進行簡單家居改善/維修、購買傢俬及家用物品和滅蟲滅蝨服務來改善他們的居住環境,並向他們介紹社區服務和資源,協助連繫或轉介有需要的劏房住戶至相關機構或單位以獲得適切的支援。計劃由2020年6月開始至2022年5月,由社會福利署負責管理,並委託香港社會服務聯會(下稱「社聯」)作為認可服務機構負責統籌計劃,夥拍非政府機構作為認可執行單位協助推行計劃。
註一: 根據《政府統計處2016 年中期人口統計主題性報告:居於分間樓宇單位人士》,分間樓宇單位(俗稱「劏房」)是指個別屋宇單位被分間成兩個或以上「屋內互通」及「屋外直達」的單位。在此計劃下,受惠對象除了分間樓宇單位的住戶外,亦包括居住於板間房、床位/閣仔、天台建築物、寮屋、牌照屋及木屋、工業大廈及商業大廈的住戶。上述各類私人樓宇的單位在此計劃下統稱為「劏房」,當中並不包括由政府或非政府機構提供/資助的房屋或住宿服務,例如中轉房屋及單身人士宿舍等,亦不包括露宿地點。
受惠資格
- 受惠住戶(註二)必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 居住於劏房單位;
- 符合入息資格;及
- 最少一名住戶成員為香港居民(註三)。
- 入息資格:(住戶如受惠於下列任何一項援助計劃可被視為符合本計劃的入息資格)
- 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
(申請人及住戶成員在遞交申請時正領取/遞交申請前三個月內任何一個月曾受惠); - 公共福利金計劃下的普通長者生活津貼及高額長者生活津貼(註四 )
(申請人及住戶成員在遞交申請時正領取/遞交申請前三個月內任何一個月曾受惠); - 在職家庭津貼計劃
(申請人及住戶成員在遞交申請前十二個月曾受惠); - 以個人為申請單位的鼓勵就業交通津貼計劃(註五)
(申請人在遞交申請前十二個月曾受惠); - 學校書簿津貼計劃
(申請人及住戶成員在遞交申請時正領取/遞交申請前一個學年曾受惠);或 - 幼稚園及幼兒中心學費減免計劃
(申請人及住戶成員在遞交申請時正領取/遞交申請前一個學年任何時段曾受惠)。
- 申請人須提交以上相關援助計劃的申請結果通知書、顯示以上援助計劃所發放的津貼的銀行記錄或其他受資助證明文件等,以證實其受惠資格。如申請人未能提供領取上述六項現行政府援助計劃中任何一項的相關證明,可選擇接受4段所闡述的經濟審查。
- 計劃同時涵蓋沒有領取上述2段六項現行政府援助計劃的低收入劏房住戶,入息上限為從事經濟活動的家庭住戶每月入息中位數的75%(註六),並不設資產審查。詳情請參閱附件一。
註二: | 申請人須為香港居民,並須通常居於香港。若申請人為未成年人士,須由其父母/監護人代為處理其申請。在提交申請表時,申請人必須提交香港身份證明文件,以及經濟審查所需文件,並填寫所有通常居於香港的住戶成員的姓名、出生證明書號碼/香港身份證號碼。通常居住在香港包括暫時離開香港而在合理預期情況下會返回香港居住的人士,例如出差、留學、求醫,但不包括移居海外及受惠於綜援長者廣東及福建省養老計劃的人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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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三: | 持香港身份證的人士並通常居於香港,並不包括為居留以外為目的而來港的人士,例如來港工作、求學、接受培訓的香港非永久性居民及其受養人,以及以訪客身份來港的人士,包括透過工作假期計劃來港工作人士。有關通常居住在香港的定義見註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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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四: | 如申請人或任何住戶成員非同時領取普通長者生活津貼或高額長者生活津貼,申請人及住戶成員須一併接受經濟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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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五: | 只適用於一人住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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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六: | 住戶每月入息以填報申請表當月前三個月的平均收入計算。若不屬按月計算的收入,例如雙薪、花紅、約滿酬金等則須攤除有關時段計算,並包括以下項目:- 工作收入:薪酬、雙薪/假期工資、工作津貼、花紅/奬金/佣金/小帳/約滿酬金、提供服務的收入及經商利潤等;及
- 其他收入:子女供養、親友的經濟資助、贍養費、每月領取的退休金/孤兒寡婦金或恩恤金、投資利潤、定期存款和股票等的利息收益、租金收入等。
但不包括須支付的強制性僱員強積金供款、由政府提供的經濟援助、慈善捐款,以及關愛基金援助項目提供的津貼等。 |
申請手續 | 符合以上受惠資格的劏房住戶可於計劃推行期間,透過計劃的認可執行單位索取簡介及申請表,認可執行單位名單請參閱附件二,填妥申請表後連同下列所需文件寄回或交回認可執行單位以供審批,認可執行單位會要求申請人及住戶成員出示文件正本以作核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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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與住戶成員的香港身份證/香港出生證明書副本;
- 申請人父母/監護人/受委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只適用於申請人為18歲以下或經醫生證明身體狀況不適宜作出聲明者); - 住戶証/租約證明文件副本;及
- 申請人與住戶成員入息資格證明文件副本(提交下列適用的文件)。
- 領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證明文件副本;
- 領取公共福利金計劃下的普通長者生活津貼及高額長者生活津貼證明文件副本;
- 領取在職家庭津貼計劃證明文件副本;
- 領取以個人為申請單位的鼓勵就業交通津貼計劃證明文件副本;
- 領取學校書簿津貼計劃證明文件副本;
- 領取幼稚園及幼兒中心學費減免計劃證明文件副本;或
- 申請人與住戶成員的每月入息證明文件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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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批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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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認可執行單位會根據合資格劏房住戶遞交的資料處理其申請,同時會核實申請人及住戶成員並沒有重覆遞交申請及沒有曾經接受計劃的非現金資助津貼,以及進行家訪了解其家居環境和確認受惠資格。
- 完成審批程序後,社聯會向申請人發出申請結果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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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助項目及津貼金額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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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現金資助津貼可用於(一)進行簡單家居改善/維修、(二)購買傢俬及家用物品,及/或(三)滅蟲滅蝨服務三個項目組別,受惠住戶可按實際情況和需要選擇一個或以上的項目組別。詳情請參閱附件三。
- 非現金資助津貼額上限如下:
| 劏房住戶人數 (只計算香港居民(註三)) | 非現金資助津貼額上限 ($) | 一人 | 8,500 | 二人 | 10,000 | 三人 | 11,500 | 四人或以上 | 1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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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認可執行單位須提示受惠住戶在選擇改善項目清單上的簡單家居改善/維修項目前,必須獲得業主的同意,並交予認可執行單位作紀錄:
- 如簡單家居改善/維修項目屬業主的負責範圍,但受惠住戶認為有急切需要進行該項目而不獲業主支付該維修項目的費用,認可執行單位須提示受惠住戶必須獲得業主的同意進行該項目,並交予認可執行單位作紀錄。認可執行單位在確認需要後可協助受惠住戶安排所需服務;
- 若維修範圍為該單位的共用空間,多個受惠住戶可同時申請計劃,以共同承擔該維修項目的費用(註七)。
- 申請人遞交完整的申請表及文件後開始計算的六個月為申請資助項目的有效期。合資格劏房住戶須於有效期內使用有關津貼,期間所申請資助項目的次數不設上限,但不能超出非現金資助津貼額上限。
- 曾透過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關愛基金/中華電力/香港電燈/其他慈善基金或捐款等獲贈電器/傢俬的申請人須在申請表申報。在特殊情況下,受惠住戶如選擇再次購買已申報的電器/傢俬,該申請必須經認可執行單位評核及獲中心主任作酌情批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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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七: | 共同維修項目的費用上限為$13,000,而各住戶攤分該筆維修費用的比例則按各住戶人數比例計算:維修費用 x | 該住戶人數 | = 該住戶應付的維修費用 |
| 共同承擔維修項目的 所有住戶成員總人數 (四人或以上以四人作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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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購所需服務及產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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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計劃收集及參照一般劏房住戶家居環境的情況和需要,並由獨立委員會確認,以訂定多元化及具彈性的「改善項目清單」。清單至少每半年進行更新,以更貼近劏房住戶的需要及環境改變。
- 認可執行單位的工作員會根據「改善項目清單」協助受惠住戶協商並選購合適的服務及物品。
- 當確認已選取的服務及物品後,認可執行單位的工作員會聯絡有關供應商提供服務、安排送貨及安裝,或由受惠住戶到有關供應商的分店提取物品;服務及物品費用由社聯直接向供應商支付。
- 受惠住戶獲得所需服務及物品後,認可執行單位的工作員會再次向受惠住戶進行家訪,以確認其家居環境已得到改善,並同時向受惠住戶進行問卷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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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區服務和資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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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認可執行單位會為劏房住戶介紹有關各項扶貧措施、社區服務及資源的資料,並協助連繫或轉介有需要的劏房住戶至相關機構或單位以獲得適切的支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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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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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在提交申請前,須詳閱申請表第六部分「申請人/父母/監護人/受委人聲明及承諾」,並簽署確認。申請人所提供的資料必須真確及完整,如有關資料有任何改變,應盡快向認可執行單位申報。社聯會審核個案及在計劃進行期間向認可執行單位進行抽查。如社聯核實有任何多領的津貼,申請人必須退還。
- 申請人須配合社會福利署為計劃進行意見調查及評估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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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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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有任何查詢,請聯絡就近的認可執行單位(請參閱附件二)或致電下列服務單位: | 電話: | 3422 3090 | 傳真: | 3427 9890 | 電郵: | ccfenq@swd.gov.hk | 地址: | 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213號胡忠大廈10樓1007室 | 查詢時間: | 星期一至五上午9時至下午6時(下午1時至2時休息) | | (公眾假期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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